2008年4月25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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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
王蓓 周吉

  案例:
  去年10月,某股票研究所发布了《私募即将拉升暴涨的5只黑马股票》这一消息,在股民中广为流传。发布信息后的第三个交易日,该研究所发布看好的其中三只股票,在开盘后不久均出现大单抛售的不正常行为,这一现象使投资者和市场人士对该股票研究所的行为动机产生疑窦,甚至指责其误导公众,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。那么,某股票研究所是否构成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呢?

  评析:
 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,是指证券交易所、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,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,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、变造、销毁交易记录,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,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
  从法律上讲,上述案例中某股票研究所是否构成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,要看其是否满足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法律构成,然后再来看其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责任。从现有证据看,指控该研究所通过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,从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,从法律上讲是不能成立的。

  说法:
  本罪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、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,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。
 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、变造、销毁交易记录,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,造成严重后果。
  所谓提供,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、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。既可以提供给个人,又可以提供给单位;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,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、影视、计算机等方式提供;既可以单个地提供,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。但无论其方式如何,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、证券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。如果与证券发行、证券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,则不构成本罪。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,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,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,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。
  所谓伪造,在这里是指按照证券交易记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如式样、格式、形状等内容特征,采用印刷、复印、描绘、拓印、石印等各种方法,制作假交易记录冒充真交易记录的行为。所谓变造,是指在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,通过涂改、剪接、挖补、拼凑等加工方法,从而使原交易记录改变其内容的行为。所谓销毁,是指将证券交易记录采用诸如撕裂、火烧、水浸、丢弃等各种方法予以毁灭。所谓诱骗,是指采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将交易记录加以销毁的方式,以对投资者进行欺骗、引诱、误导,从而骗取投资者信任使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。
  犯本罪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。单位犯本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